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甘肃  >  甘税所字[1994]12号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甘税所字[1994]12号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09-29 甘税所字[1994]12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甘税所字[1994]12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两个问题,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定》第三条 (一)项的申报期限规定为:每月应纳所得税在次月20日前持两处有关凭证,到选定地税务机关结算应补应退数。

  二、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申报纳税和税务人员正确填开税票,我们将《规定》附发的三个税率表相应增加了“应征税额范围”栏次(见增补税率表一、二、三)及增补税率表二的月份表,请予参照。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