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甘税流字[1994]33号
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47号《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铁路系统(包括兰州铁路局、乌鲁木齐铁路局、各铁路工程局在甘肃境内的企业、单位,下同)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的各项业务收入,均应按流转税各税暂行条 例及其细则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
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收入(见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均应就地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铁路系统实行增值税的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0号通知规定予以清理。
三、铁路系统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铁路系统生产销售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的应税产品,应按资源税有关规定就地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