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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农税发[1992]11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甘财农税发[1992]11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财农税发[1992]1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我省1991年度耕地占用税决算工作业已结束,从各地决算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不全,不按规定办事,越权批准减免;12月20日后审批耕地面积结转下年数较多;税收尾欠过大等。为了搞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要严格按省厅[1990]甘财农税发第25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暂行规定》审批权限执行。应附有纳税单位减免申请表并与之相应的各级政府批准减免文件(或政府委托财政部门办理的文件)。

省政府甘政发[1987]139号《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第七条 规定的免税范围也要有减免申请表和减免批准文件,不能以土地部门批准征地文件替代减免税文件。减免手续不全或越权减免的一律不得计入免税面积中。

  二、凡以工代赈修建的公路,不论其占用耕地面积多少,按省厅[1990]甘财农税发第5号文《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规定,在年底前办妥报财政部审批手续。

  三、1991年各地结转下年耕地面积数较大,导致省垫税款过多。从1992年起各地财政部门12月20日后收到土地部门审批耕地面积的批文,不再结转下年,一律在当年结清。同时应主动与土地部门加强配合,严格按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1991]甘财农税发第9号《关于修订“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纳税后用地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执行。

  四、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当年实际审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时,不能将农业建设用地混合上报,也不能将待批地计入当年实际审批非农业建设耕地面积数中,否则,纳入应税面积据实结算。

  五、由于省土地局去年12月20日后仍在批地发文,因此各地原结转下年的耕地面积数应予以调整(详见附表)。

  附件:1991年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结转下年数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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