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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0.10.26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附件),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计算。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9%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执行至2025年12月1日。《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附件

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行业类别

所得率

制造业

6%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建筑业

10%

交通运输业

8%

服务业

10%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为了确保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内容做了修改。汕尾市税务局结合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优化年”行动,从汕尾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出发,简化征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对各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行业所得率进行了调整;对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比例进行明确。规范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对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进行确定,并结合汕尾市实际经营情况,调整相应行业所得率。

(二)明确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在代开发票时,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9%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执行至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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