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东  >  穗地税发[2004]145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兼营货物运输业适用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145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兼营货物运输业适用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问题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发[2004]14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2010年9月30日发布;2010年9月30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中“一、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并兼营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其兼营的货物运输业务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带征率时,对该企业全部经营收入,统一按3.3%的带征率执行;对企业兼营的货物运输业务收入不足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50%的,只就其货物运输业务收入按3.3%的带征率执行,对其他经营业务收入则按照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的带征率。”被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兼营货物运输业适用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145号

已被修订

2004.06.29

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兼营货物运输业的代开发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核定工作,经研究,现将我市对企业兼营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核定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并兼营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其兼营的货物运输业务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带征率时,对该企业全部经营收入,统一按3.3%的带征率执行;对企业兼营的货物运输业务收入不足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50%的,只就其货物运输业务收入按3.3%的带征率执行,对其他经营业务收入则按照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的带征率。

二、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兼营货物运输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仍按《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十一点规定执行;对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或者挂靠经营,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1款情形的,对个人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上述第一点规定。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