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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财[2004]204号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人员统发工资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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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人员统发工资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财[2004]204号

全文有效

2004.07.13

市直有关事业单位:

从2004年8月份起,市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由市财政通过委托承办银行统一发放到个人帐户,并根据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由市财政代扣代缴个人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代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根据每月在职人员统发工资的收入由单位、个人分别按规定比例缴纳,缴入个人帐户的一项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每月从应发工资中由财政按规定比例实行代扣代缴;单位每月应缴部分,根据每月统发工资个人扣缴的金额数由市财政代缴纳。

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包括:(一)、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每月从个人应发工资中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实行代扣代缴。(二)、由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临工缴费在内),统一由市财政代扣代缴。代缴的各项保险费属财政供养人员的,其费用由市财政在预算安排给单位的保险费中代扣列支,非财政供养部分人员(包括临工)的各项保险费从安排给单位的正常经费中扣减。(三)、市财政向当地税务部门统一缴纳各单位个人和单位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四)、单位每月收到市社保局的“应缴社会保险费清单”,连同银行每月反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一起作原始凭证。对单位增减人员变动,各单位仍按市社保局原有规定办理所需的一切手续。

三、个人所得税:统发工资单位在职人员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市财政每月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报手续,并按规定及适用税率从在职人员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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