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期间社会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医保〔2020〕6号
全文有效
2020.2.25
各镇(街道、园区)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分局、基层税务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7号)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东府〔2020〕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期间,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延期缴费期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可正常享受与结算相关待遇;期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暂缓划拨,待补缴完成后再进行补划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