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工作的补充通知
云税发〔2020〕50号
全文有效
2020.6.16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云安分局:
2020年4月,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工作的通知》(云税发〔2020〕33号),对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工作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制约了退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正确指导经办人员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工作,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
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2018年第29号公告)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工作由医保部门负责确认退费范围,镇级经办机构负责收集退费资料,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发起退费流程,社保部门负责用款申请并办理退费,财政部门负责费款划拨。如有疑问,请根据职责分工咨询相关责任部门。
二、关于退费资料确认规则
(一)我市医疗救助或财政资助参保对象证明
为最大限度方便缴费人,医疗救助或财政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将由各县(市、区)医保局下发至各镇(街)城乡居民医保办。各地根据名单确认,无需缴费人自行提供证明资料。
(二)无法通过系统确认的资料信息
无法通过我市医保、税务端信息系统查询的退费资料信息,需要缴费人提供规范、有效的资料证明。如集中征期结束前,同时参加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参保证明资料。又如在集中征期内完成缴费后,但尚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就发生死亡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三、关于退费申请表填写规则
(一)“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应为实际参保人的身份信息;
(二)“退费银行”“退费账户名”“退款银行账号”等不作限定;
(三)“申请人签名(盖章)”若为非本人申请,应写经办人姓名加上代字,如:张三代替李四申请,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都是写李四,但申请人签名处写“张三代”。
四、其他要求
退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县两级医保、税务、医保经办等相对应的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