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3.6
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的公告》(2020年第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云浮市内经省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认定;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由县级财政局、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认定,并将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名单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备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执行,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2月28日前(2020年度于4月4日前),名单公布时间为每年5月15日前。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云浮市内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认定。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执行,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2月28日前(2020 年度于4月4日前),名单公布时间为每年5月15日前。
云浮市内经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仍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重新明确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法〔2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