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12.11
根据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以下称缓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用的企业,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件相关规定,允许其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医保待遇正常享受,个人账户资金暂停划入,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缓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