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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医保发〔2020〕113号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医保发〔2020〕113号

全文有效

2020.12.29

市社保局,各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对本部门(牵头)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1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决定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1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医保发〔202013

20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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