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3.3.19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营造和谐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3%,从2013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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