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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地税发[2004]124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09-29 梅地税发[2004]12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4]124号

失效

2004年6月30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以下简称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的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如何确定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的纳税人类别问题

据调查,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之间无雇佣关系,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均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应当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关于如何确定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应缴税种和适用税率的问题

  (一)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直销安利产品取得的服务费(或称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直销安利产品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依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如何确定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问题

  (一)纳税申报方式

据调查,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大部分均无固定的经营门市,也未设置经营帐簿,其每月凭发票向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收取服务费。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应当到登记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同时按开票金额办理纳税申报。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凡需临时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等证件和资料。凡申请开具发票人提供的资料表明付款单位是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各征收单位应当核实其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凡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不得受理,但要指引其到相应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和办理纳税申报。

  (二)税款征收方式

各地对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不得采取临时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应当按照固定工商业户的管理方式进行申报受理和税款征收,以确保计算机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不采取查帐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其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应当依据其申请的开票额进行征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征收,每月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其申请开票额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申请开具发票收取年度最后一次服务费收入时,税务机关应当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鉴于安利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目前均未设置帐簿,无法真实反映其经营成本和费用支出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每月扣除800元工资性支出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再按余额扣除25%的经营费用。

  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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