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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04]320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粤国税函[2004]320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32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29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4年7月1日后开具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省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78号)第三条。

  主题词:征管 运输 发票 转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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