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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地税函[2004]86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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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东地税函[2004]86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16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我市地税发票的,一律在《东莞日报》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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