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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地税函[2004]139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09-29 佛地税函[2004]13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佛地税函[2004]139号

失效

2004年6月14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 市局登记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市国税局、地税局、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务管理的补充意见》(佛国税函[2003]440号)的有关规定,各区局、市局登记分局对辖区内的营利性及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可凭其已领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料受理税务登记申报,按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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