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关于优化委托代征月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全文有效
2020.2.25
为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委托代征报告工作,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一线税务人员工作负担,提高委托代征工作成效,经研究,对现有委托代征月报告制度进行如下优化,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一、报送时限
每月征期内完成上月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发票工作资料报送。
二、报送资料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样表见附件1)
《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样表见附件2)
《委托代开发票清单》(加盖单位公章,样表见附件3)
三、办理流程
1.委托代征单位通过V-TAX系统(方法见附件4)或实体办税大厅提交月报告资料,建议优先通过V-TAX系统提交。
2.办税大厅申报征收岗对资料进行受理审核,符合要求的发放回执(所报资料无需盖章返还代征单位),并由纳服组档案采集岗归档;不符合要求的发回代征单位重报。
四、说明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和《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均应为单表,不应以每次代征行为为一张表,如委托代征系统不支持汇总出表,应手工制作单表,并确保准确性。
2.如上月无代征行为,仍需按月报送资料(空表);如上月虽有代征行为但全部或部分代征行为税款为零,仍需按月报送资料,并且税款为零的代征行为应体现在报送资料中。
3.如上月未代开发票,仍需报送《委托代开发票清单》空表或带有“XXXX年XX月未代开发票”表述的文档。
4.未尽之处,按照“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办税指南-委托代征报告”事项要求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A06124《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填写样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