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河府[2017]74号
全文有效
2017.12.26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在规定幅度内适当降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全市土地等级调整为五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2-12元/平方米下调至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不多于0.6元/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但较低不超过法定税额。
二、保持土地等级和区域之间税额标准相对协调。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依据市政建设状况、繁荣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进行确定,相当地区税额标准相当。保持适当梯度,避免出现区域过于集中在某一档次。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附件:河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