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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函[2004]26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函[2004]26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4]26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17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7号)转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我局征管的代开票纳税人,对其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税款与代开票时即征税款之间的差额实行按月结算。

  二、委托中介机构代开发票的单位,请速将《中介机构代征货物运输业税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交中介机构申请人填写,并加具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附件:(略)

      1.粤地税发[2004]17号

      2.印章式样

      3.中介机构代征货物运输业税收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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