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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7.11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部分行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附件1,以下简称《当量值表》)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附件2,粤环发〔2018〕2号,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公告》)核定计算。

第四条  纳税人应根据所属行业类型,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

(一)禽畜养殖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禽畜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规模化禽畜养殖划分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二)小型企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小型企业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小型企业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餐饮业)=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中除餐饮业之外的其他行业)=特征指标数量(台、张、支等)×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四)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五)独立燃烧锅炉、餐饮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

纳税人使用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餐饮业燃烧燃煤产生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六)施工排放扬尘

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第五条  污水排放系数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我省污水排放系数暂按0.7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  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有关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纳税人 可以通过监测或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进行调整。

第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税务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条  税务机关要大力推行精细服务,结合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特点,针对性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加大纳税辅导力度, 提供多渠道、多形式涉税咨询,持续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附件1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数

附件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粤环发〔2018〕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第81号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继续执行《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有关小型第三产业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详细内容见附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和施工扬尘等部分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现予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的上述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可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

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2.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13日

附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单位)

排污特征值系数

餐饮业

营业面积

(平方米)

100以下

(含100)

污水

70/月

废气

33/月

100-300

(含300)

污水

150/月

废气

66/月

300-500

(含500)

污水

430/月

废气

100/月

500-1500

(含1500)

污水

720/月

废气

250/月

住宿业

床位(床)

污水

3/月·床

洗染服务业(衣物类)

干洗机(台)

污水

65/月·台

水洗机(台)

污水

37/月·台

美容美发保健业

床位(张)

污水

22/月·张

座位(个)

污水

6/月·个

洗浴业(洗脚、洗澡)

床位(张)

污水

15/月·张

座位(个)

污水

20/月·个

衣柜(个)

污水

4/月·个

汽车、摩托车

维修与保养业

提升机(台)

污水

85/月·台

地沟(条)

污水

43/月·条

水枪(支)

污水

36/月·支

摄影扩印服务业

彩扩机(台)

污水

70/月·台

独立燃烧锅炉

锅炉(蒸吨)

废气

166/月(≤2蒸吨)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按实际情况计算。

3、本表涉及的特征值系数均为环办〔2014〕80号文附件7中环境保护部按照抽样测算方法测定的结果。

附2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三、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

扬尘排放量 =(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四、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建筑施工

1.01

市政(拆迁)施工

1.64

工地类型

扬尘类型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千克/平方米·月)

措施达标

建筑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071

0

边界围挡

0.047

0

裸露地面覆盖

0.047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25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31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155

0

市政(拆迁)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102

0

边界围挡

0.102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66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68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034

0


备注:本表涉及的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均为环办〔2014〕80号文附件6中环境保护部按照抽样测算方法测定的结果。

五、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6 10:57:1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有关抽样测算方法制定了《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近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政策规定,结合各地税务部门工作实际,现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

二、《办法》适用的纳税人范围

《办法》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部分行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了纳税人适用范围、适用方法、核定计算方法及申报缴纳等内容。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见《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当量值表》)、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见《办法》附件2,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公告》)核定计算。

(一)关于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禽畜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纳税人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优先按照《当量值表》中污水对应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进而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应纳税额,医院按照《当量值表》的病床数计算应纳税额。

(二)关于独立燃烧锅炉、餐饮业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纳税人使用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餐饮业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的,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应纳税额。

(三)关于施工排放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施工排放扬尘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应纳税额。

四、关于纳税人申报

适用《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中的《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相关内容,通过《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关于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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