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统计局转发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清人社〔2021〕74号
全文有效
2021.7.23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明确我市相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请认宴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4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800元/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4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4588元/月。
三、失业保险:繳费基数上限为22941元/月,繳费基数下限为2906元/月。
四、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如实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其中,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缴费基数上限为2294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4588元/月。
各险种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按照粤人社发〔2021〕32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