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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税发〔2022〕30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参加险种的通知

09-30 佛税发〔2022〕30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参加险种的通知

佛税发〔2022〕30号

全文有效

2022.4.29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3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险种明确如下:

一、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选择在个体工商户下,按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或符合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的,可以个人身份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其雇工按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个人身份选择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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