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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函〔2022〕32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函〔2022〕329号

全文有效

2022-10-14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助企纾困效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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