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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延长2022年11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12-01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延长2022年11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30 17:01:08来源:第三税务分局

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我局直接征管的用人单位及个人所属期为2022年11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20日。

一、用人单位在2022年12月20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1月社会保险费的,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在2022年12月20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1月社会保险费的,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适用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的用人单位,其缴款期限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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