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2.1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
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行业 |
行业所得率 |
工业生产 |
5% |
商品销售 |
5% |
服务业 |
10% |
娱乐业 |
20% |
文化体育 |
10% |
交通运输 |
5% |
建筑安装 |
8% |
销售不动产 |
10% |
转让无形资产 |
10% |
其他行业 |
10% |
注:
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3.根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相关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落实,结合减税降费工作要求,从东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进行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下调部分行业的行业所得率
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发展状况、行业竞争成本及纳税人税收负担等因素,确定下调部分行业的行业所得率:工业生产、商品销售、交通运输行业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从7%调整为5%,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从10%调整为8%。
三、《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衔接情况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