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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2003]87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2003]87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3]8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1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转发给你们。对于按规定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据以征税的,由代表机构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审核确定,不再逐级上报呈批。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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