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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原梅县西阳镇辖区内纳税人缴纳地方税费标准调整的公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原梅县西阳镇辖区内纳税人缴纳地方税费标准调整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2年11月21日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梅县西阳镇划归梅州市梅江区管辖的批复》(粤民区[2012]35号)精神,我局决定将原梅县西阳镇辖区内缴纳地方税费的纳税人分别划归梅州市梅江区地方税务局和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蕉华税务分局管辖,并对原梅县西阳镇纳税人缴纳地方税费的标准作出如下调整:

  一、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梅市府[2007]56号)、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梅州市重新调整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复函》(粤地税发[2009]175号)规定,将原梅县西阳镇辖区内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按梅州城区及梅江区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原梅县西阳镇辖区内的纳税人,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改按7%税率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上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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