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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2012]144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公告

09-29 穗地税发[2012]144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公告

穗地税发[2012]144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1月23日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1号)规定,截至2012年9月30日,下列纳税人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现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纳税人基本情况(2012年7-9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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