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0]668号
广东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国税发[1990]20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称: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研究,考虑到军人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