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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发[1990]668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粤税发[1990]668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0]668号

广东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国税发[1990]20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称: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研究,考虑到军人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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