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0]1336号
全文有效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O十一月十日国税函发[1990]138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称:“据了解,中国银行(89)中财字第499号《关于增设‘918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的通知》中,将所属各分支行原设核算国拨营运资金的’拨入营运资金''科目改为‘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核算。随后,中国银行又以(90)中财字第56号文发出《关于一九八九年以后新增营运资金的印花税由总行统一上缴的通知》,明确为’自一九八九年起我行新增营运资金应纳的印花税将由总行统一交纳,各行无需再向当地缴纳''.我们认为,中国银行改变营运资金的核算科目名称,营运资金的性质及账簿的设置地点并未改变。中国银行自行改变资金账簿纳税地点,与我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中的规定相抵触。因此,你局的意见是对的,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的规定,对中国银行所属各分、支行以后年度新增的营运资金,仍应就地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