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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办发[1990]1182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从内地取得贷款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粤税办发[1990]1182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从内地取得贷款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税办发[1990]1182号

全文有效

江门市税务局:

你局江税发[1990]434号请示悉。关于你市石油气公司向中国银行澳门分行贷款支付贷款利息的税收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并接批复称:“鉴于原澳门注册的南通银行已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正式更名为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为内地注册的境外分行。经研究,同意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从内地取得的贷款利息等收入比照财政部(87)财税字第250号《关于对在内地注册银行和香港分行向内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办理。”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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