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0]1053号
全文有效
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22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投资者未缴足注册资本时,应在其缴足注册资本后,才对其增加注册资本的再投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予以退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1990年10月9日国税函发[1990]122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