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太原全国钢材订货会征收印花税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0]842号
全文有效
1990年9月28日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08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太原全国钢材订货会征收税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学习太原市税务局干部坚持以法治税、耐心宣传、严格管理、秉公执法、一心为国收税的精神,进一步把印花税的工作搞好。
二、各地召开的“订货会”,当地税务机关应当有组织有领导地进场征收,利用各种办法,开展税法宣传,核查订货合同,依法征税,文明征收。
三、各地要摸清本地区有哪些单位和企业参加了六月下旬在太原市举办的全国钢格订货会,并对其在订货会上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当时未向太原市税务局办理完税手续的,应责成他们限期向太原市税务局办理完税手续,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主胳地将这方面的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于十一月底前上报省局,以便汇总上报。
四、要按照国税局通报的精神,把已经开展的印花税专题检查进一步抓深抓透,通过检查,总结经验,落实政策,健全征管制度,提高印花税征管水平。各地对印花税的专题检查要写出书面总结,于十一月底前上报省局地方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太原全国钢材订货会征收印花税情况的通报
1990年8月28日 国税函发[1990]1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今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七月一日,物资部、冶金部在太原市联合主办了一九九O年下半年全国钢材订货会,有3000多家企业参加,总人数达5万多人,成交钢材数量约1000万吨,金额约100亿元。会议期间,太原市税务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入会场宣传税法并落实对订货合同印花税的征收工作。此举影响较大,反响各异,引起多方面关注。为统一认识,正确贯彻印花税法规政策,做好征管工作,现将太原钢材订货会上征收印花税的情况,需要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订货会上征收印花税的概况
全国钢材订货会召开的第五天,即六月二十六日,太原市税务局在周密部署下进入会场。前三天进行税法宣传,张贴税收宣传品,向会议代表发送印花税手册,并与会务组联系做好各项征收准备工作。六月二十九日开始征收印花税时,一些与会代表以种种借口拒绝缴纳。有的讲不知有印花税;有的说没准备税金;有的以企业大、级别高自居,渺视税务干部,不提供纳税资料;有的冷嘲热讽,恶语伤人,无理取闹,更有甚者,数名代表态度蛮横,推搡征收人员,致使三名税务干部多处被擦伤。个别主持会务的同志也认为,征税搞乱了订货会。在此情况下,税务干部仍出于为国收税的大局,态度克制,坚持宣传税法,耐心说服教育,继续对订货合同实施纳税检查。与此同时,太原市税务局积极向有关方面领导请示汇报,协调工作,从而得到山西省政府、太原市政府、监察部、物资部、冶金部及上级税务领导机关的支持,均明确指示要依法征税,文明征税。
六月三十日上午,在驻会监察组主持下召开了各代表团负责人会议,物资部驻会监察线组长明确表示,税务局在订货会上征收印花税是合乎税法的。太原市税务局也针对一些企业缺乏准备,当时完税确有一定困难的实际情况,明确表示,可以先核查登记订货合同,以后再补缴欠税。嗣后,征收局面有所好转。上海市钢材市场主动申报纳税,首钢弹簧厂向太原的企业借支票当场完税,首钢、包钢、武钢、鞍钢、中国黑色金属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等17家企业检查登记了订货合同,登记应纳税额345,937.81元,当场入库11,707.20元。但大多数企业代表仍未按要求办理,不检查登记订货合同便离开太原回原地,个别的甚至对税务机关暂存登记待查的合同弃之不要,不辞而别。因此,原本按订货会成交额测算应征印花税约600万元,只实征34.6万元,仅占 5.5%。显然,绝大部分订货合同未就地登记和办理纳税事宜。
太原市税务局在订货会征收印花税工作中,尽管收税不多,但是一个突破,其意义和成绩是肯定的。它对大型订货会书立的订货合同征收印花税,实行源泉控管、集中纳税研究制定征收管理办法作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经验。在整个订货会征收印花税过程中,太原市税务局的干部坚持以法治税、秉公执法,耐心宣传、严格管理,不怕困难、文明征税,树立了良好形象,体现了税务工作者的精神风貌。他们这种一心为国收税的进取精神,是值得广大税务干部学习并发扬光大的。
二、印花税征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太原全国钢材订货会征收印花税遇到的麻烦和阻力,与印花税开征时间不长,宣传工作不够深入,纳税人尚不熟悉有关,但给税人法制观念不强,纳税意识淡薄却是主要原因。另外,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倾向,在征管上缺少经验和强有力的手段以及一些地方对“汇总缴纳”的涵义有曲解,随意简化征收办法,而给在订货会上征税增加了困难。
从太原钢材订货会征收印花税过程中反映出的情况来看,因以“汇总缴纳”为据而随意简化征收办法存在的问题有:有些地区允许企业以帐面购销金额计税,取代对购销合同贴花完税的办法;有些地区对企业发生的各种应税凭证不分种类,不管书立地点,采取综合计算缴纳的办法。因此,在这次订货会上,有的企业代表携带税务机关的“印花税完税专用章“,有的企业代表手持由税务机关开的”回原地汇总缴纳“的证明信件。上述一些做法,脱离了按凭证征税的立法原则,造成无法对应税凭证进行检查和管理,使核实征税失去了可靠的依据。这就给在订货会上征税带来一定的障碍。
为此重申,印花税是一种凭证税,由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当事人,在凭证书立、领受时(地)办理贴花完税手续。汇总缴纳是简化贴花手续的一种征收办法,是指纳税人对在其所在地书立的同一种类、发生次数频繁的应纳税凭证,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按期分类汇总缴纳。各地税务部门近期应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凡不符合铒花税暂行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的作法,要切实加以纠正。
三、对太原钢材订货会征收印花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在太原全国钢材订货会上征收印花税一事,有关方面都很重视。遵照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纳税秩序的精神,为了把太原订货会上所签订货合同征收印花税工作继续做好,决定由各地税务部门认真抓好和落实如下两项工作:
(一)对凡在太原订货会上核查、登记订货合同并办理欠税手续的企业,各地税务局督促他们尽快到太原市税务局缴税,办理完税手续。
(二)对在太原订货会上签有订货合同而未向太原市税务机关办理核查登记手续的企业,各地税务局通过检查责成他们向太原市税务局办理完税手续。凡拒绝这样做的企业,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偷税处理,视其情节轻重,就地补税罚款,并将处理结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报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