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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函[1990]184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09-29 粤税函[1990]184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粤税函[1990]184号

全文有效

      林业贮木场地不属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而是属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企业用地。如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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