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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办发[1990]135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09-29 粤税办发[1990]135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0]135号

全文有效

       接国家税务局1990年5月3日国税函发[1990]428号《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办法的通知》称:“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逢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省局明确:

       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省局(89)粤税三字第006号转发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7号文规定暂按定额五元贴花,现改为按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贴花。

       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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