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税三[1990]295号
全文有效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34号《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中央、省、市、区、县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分工、按税三[1986]410号《关于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管分工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各县税务局负责县内的中央、省、市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征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3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