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海关代征税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以后的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财预[1990]4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89)财地明电字第3号电报通知决定,从一九九O年起,我省海关代征的税收(包括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等)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原有关海关代征税“超基数部分,一半上解中央预算,一半留作地方预算收入”的规定同时废止。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司(90)税征一字第86号文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一些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有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税款所属日期)填开专用缴款书征收的海关代征税款入库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属中央预算收入的入中央库,属地方预算收入的入地方库。上述原则适用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以前拖欠,在一九九O年催缴入库的税款,以及货物于一九九O年以前进口,由于品质不良而退货,或在海关放行前已经损坏需予减免税,直至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以后才办理退税的税款。
二、关于一九八四年省核定有关市海关代征税收入基数返还问题,待中央返还资金后,再由省如数返还有关市。
三、海关代征税从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改为全部归划中央收入后,对同时征收的工商统一税1%的地方附加收入仍缴入地方县、市库。至于具体的填票及缴库办法,请各地与当地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和金库商定。
四、据了解,海关总署对现行的海关代征专用缴款书已统一改为六联,其中一联是规定税务部门的,请各地税务部门主动向当地海关索取,以便准确地进行会统核算和与海关、国库对帐。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