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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地税函[2002]70号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政策的几个问题的函

09-29 珠地税函[2002]70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政策的几个问题的函
珠地税函[2002]70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28日
检查四分局:
  你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征免房地产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悉,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的房屋定期免征房产税的通知》([84]粤税外字第023号)(下称《通知》)以及《关于<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若干规定>的批复》(粤府函[1988]178号)(下称《规定》)文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通知》第一点“凡在我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的规定,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购买或新建房屋的,对于其每次购买或新建的应税房屋的房产税可分次免征,即自每次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二、按照《通知》第二点“华侨、港澳同胞投资在我省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以及《规定》第九条“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和设立的机构,其房产税比照本规定办理。”的规定,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名义,投资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均免征房产税五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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