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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地税发[2002]66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营业性运输车辆最低纳税定额的通知

09-29 梅地税发[2002]66号 我要评论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营业性运输车辆最低纳税定额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2]66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的地方税收管理,平衡税收负担,营造公平竟争的税收环境,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经调查测算,市局决定对全市个体(承包)营业性运输车辆最低纳税定额予以适当调整(详见梅州市营业性运输车辆最低纳税定额表),凡无法提供准确收入凭证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性运输车辆,包括个体(承包)车辆,按核定定额征收。新调整的税收定额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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