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地税发[2001]134号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征免问题的请示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征免问题的请示
汕地税发[2001]134号
全文有效
2001年8月3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目前,我市在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上碰到以下二方面问题。
一、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征缴仍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88]178号文《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执行。但是,国务院国发[2000]2号《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下发后,省政府以粤府[2000]21号文做了转发,通知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对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目前,全省都在清理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省府粤府函[1988]178号文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可享受三年或五年的免税优惠政策是否还可继续执行,请予进一步明确。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三年或五年免税期内将自有房产出租,收取租金,这部分出租的房产是否可以同样享受三年或五年免税照顾,各地在执行中不一致。省局粤地税函[2001]43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而国内机关事业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将自有房产出租做经营用,其租金收入则应征收房产税。因此,我们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期将自有房产出租,已超越自用范围,其出租的房产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以上问题,请研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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