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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2001]199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2001]199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19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总局《通知》部署的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性。个人所得税不仅有组织收入的功能,而且具有调节收入不公,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在现阶段,个人收入悬殊,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意义重大。自1994年机构分设以来,我省地税部门紧紧抓住个人收入的源头,普遍建立了代扣代缴制度,区分不同的纳税人,采用了委托代征、定员定额、核定征收等方式,逐步将各类人员的收入纳入了正常的征管轨道,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然而,必须清醒地看到:现阶段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仍较落后,科学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还未建立,外部征管环境不配套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征管质量、效率的提高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仍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使我省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有必要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为突破口,带动整个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
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是今年总局部署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关键战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级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安排、经费的提供上要满足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做好周密的部署,确保总局《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逐步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个人所得税监控体系,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应按照当前重点与长远发展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大征管制度建设的力度。要与我省正在推进的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相衔接,针对个人所得税征管难度大、征管不够系统科学、对个人收入监控能力低的问题,加快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建立个人所得税税务登记、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重点税源分级管理等制度,并将其列入相应的征管规程之中,形成系统、科学、规范的现代化个人所得税管理体系。
由于我省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个人收入差异大,因此,各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个人收入水平,征管手段、以及对个人收入的控管能力,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划分当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标准,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控体系。
(一)对重点纳税人实行税务登记和自行申报试点加强纳税人纳税“户口”的管理。对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从境外取得应纳税所得的个人;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下同);按照各市标准确定的高收入个人(包括按照各市确定的高收入行业中的高收入个人);以及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要求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表见附件,由各市自行印制。个体工商户按原有的税务登记表格式填列),并按照有关编码规定,以其身份证(护照)为基础编制固定的纳税编码。通过逐步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信息库,为实现对个人收入情况的联网查询,提高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实施一系列的管理奠定基础。
要求以上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对高收入个人自行申报的试点,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逐步建立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制度。
(二)对个人所得税重点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项档案
1、对个人所得税收入重点行业建立专项档案的要求以下行业必须建立个人所得税专项档案:按各市标准确定的高收入行业;纳税人数众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大的企业单位;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建立专项档案的企业单位。
专项档案内容包括:(1)代扣代缴单位的代扣代缴税务登记表;(2)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纳税凭证等;(3)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结果;(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对重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专项档案的要求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必须建立重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专项档案。
专项档案的内容包括:(1)税务登记表;(2)自行申报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复印件);(4)
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结果。(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应根据总局《通知》所列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以及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逐步扩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建档范围。
(三)建立重点税源的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纳税行业和个人建立重点税源的分级管理制度:
1、对于建立专项档案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行业和个人,各基层征收单位应于年度终了时,按纳税年度建立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台帐(格式见附件)。
2、扣缴义务人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在300万元(包括300万元)以上;个人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建筑包工头、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人,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0万元(包括30万元)以上的,年度终了5个月内,填入台帐备份上报省局备案。按以上标准达不到10人的,取前10名上报。
3、县以下单位上报市局的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四)建立为纳税人服务的制度。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众多,工作量大,各基层征收单位应尽量安排专人负责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及时将有关政策传达给纳税人,接受纳税人咨询,管理相关的事务。
(五)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制度。借助新《征管法》赋予各个部门对税务工作应予支持的法律规定,与有关部门建立在个人收入信息提供方面的制度,据此对个人收入进行纳税分析。健全与文体、新闻、银行、海关、边防、工商、技术管理、政府综合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合作制度,掌握有关演出、广告、新闻、体育、撰稿、技术、投资者、外派、外籍人员个人的收入情况,加强对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控管。
  三、加大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建筑包工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者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收集研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有关征管办法提供依据。
  四、精心组织落实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各市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今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1号)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抓出成效。
(一)对外籍人员收入申报不实或明显偏低的,可以通过情报交换来获取真实资料,核实其收入进行征税。对无法进行情报交换的,应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二)在今年查处的案件中,各市必须选择1至2个案件报省局。
各市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将组织实施的情况于今年11月15日之前上报省局。
附件:1.税务登记表(非外籍和港澳台人员)
2.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表3.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行业扣缴义务人台帐4.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个人台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国税发[2001]57号
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朱镕基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悬殊现象,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逐渐突出,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问题。对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指出,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反复要求税务机关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要把对高收入者调节的范围大小和力度强弱,作为评判个人所得税工作做得好坏的标准。
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加强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利于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于悬殊的矛盾,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尤其是强化对高收入者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二、要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基础。目前一些地区对这方面的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对高收入者的调节。
据调查分析,当前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一)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三)足球俱乐部;(四)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六)高等院校;(七)星级饭店;(八)娱乐业企业;(九)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高收入个人主要是:(一)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二)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三)建筑工程承包人;(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五)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六)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七)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八)大、中学教师;(九)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切实掌握这些行业中每一户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准确掌握以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
  三、要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每年开展1~2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中应把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同时,要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查处偷抗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止偷逃税行为。今、明两年,要重点打击和治理以下违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二)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按虚假申报的支付收入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三)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连续两年经税务机关指出或处罚后,又再犯的。
今年年底前,各地要分别向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和稽查局报告正在查处或已发现的2个或2个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说明案件当事人违法犯罪的基本事实、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
  四、要进一步完善收入申报试点,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上述高收入行业普遍建立起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为税收检查、稽核提供依据。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和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要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对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年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须申报的具体收入标准,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个人收入水平和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确定。
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先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五、要进一步强化高收入行业的代扣代缴工作。
抓好高收入行业和向高收入者支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根据总局近年来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了许多措施,使代扣代缴工作逐步得到加强。
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仍存在较大差距,需要继续强化。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到:一要切实贯彻落实已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在征收管理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二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尽快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行业的扣缴义务人台账;三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定期进行业务辅导,重点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四要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凡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按照老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进行严肃处理。
  六、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执法力度。
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征收管理,每年都要有所突破。今、明两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好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做好有关各项工作。要把规模大和效益好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经营者作为加强征管的重点对象,应要求其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税,对不建账建制或者账实明显不符的,从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继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从源泉上加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尽快制定和完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款办法,以防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解收入逃避纳税。要扎扎实实落实好总局关于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对演员、节目主持人、时装模特、运动员等参加演出、表演、广告制作等活动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对演出、表演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制作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账目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其向个人支付收入情况,严格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
(三)强化对建筑工程承包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要切实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将较大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和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作为征管重点;通过调查测算,摸清当地建筑工程收益率的一般规律,据此判断纳税人申报收入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要作为重点对象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收入数额进行必要调整;对不实行查账征税的,要从高核定征税。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者、特别是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七、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各项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必须亲自抓这项工作,定期研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进一步从机构、人员、经费上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在各地税务机关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都要进行调整,希望各地充分考虑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要求,需要保留或设置个人所得税专门机构的,要予以保留和设置。不能设置专门机构的,要考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特殊性,配备足够的、能够胜任个人所得税工作的专门人员。要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一些地方采用个人所得税收入与征管经费挂钩的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地可以借鉴这种办法,做好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工作,积极去争取。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当地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实际情况,并针对过去调节高收入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对高收入者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在今年年底前,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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