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管理及金税工程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1]343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当前增值税管理工作及金税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汕国税函[2001]3号)悉。现就请示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违规或偷骗税行为是否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省局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在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因违规或有偷骗税行为,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二)在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有违规或偷骗税行为,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罚外,还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总局国税发[1995]15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二、有关外贸企业征收管理问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管其年度内、外销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条件,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纯经营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领购防伪税控机。每月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认证子系统认证。
三、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规定,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层报省局信息中心和流转税管理处。对此类企业补购领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问题,总局暂时还未有明确的审批程序。省局意见:对这类企业要严格控制,认真核实把关,及时清缴税款、收缴未用专用发票后,由企业书面申请并报地级市国税机关审批方可予以重新领购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四、 对重庆市由于地区代码变换而造成其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通过认证的问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通知》(省局粤国税电[2001]7号转发)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金税工程的稽核系统问题。纳税人档案库在稽核中主要起发票数据的清分作用,其以叠加的方式更新,即对同一企业已变动指标内容的部分进行更新,不会覆盖全部内容。
六、挂靠企业脱钩改制后,企业变更名称,与原企业已彻底分离,变成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纳税人识别码应不相同。
七、关于省电力公司统一核算的电力、供电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问题。目前对纳入省电力公司统一核算的电力、供电企业,暂时只能手工进行纳税申报,防伪税控系统还不能产生相应的抄报税盘,也无法与征管软件的有关信息核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