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11]143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11]14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8月29日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明确我市出租车驾驶员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如下:
一、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承包或供车方式运营的,其取得的营运收入均属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为简便征收,结合出租车行业营运特点和平均收入水平,核定出租车驾驶员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出租车属个人所有,挂靠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驾驶员向挂靠企业缴纳管理费的,驾驶员应按地税部门核定营运收入额的0.8%计算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