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府[2011]37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征管及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征管及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府[2011]37号
全文有效
2011年8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工作,防止税源流失,根据潮府[2004]33号文件精神,现就近期已动工或即将动工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征管及收入分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省、市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含设计、监理、土建、安装等配套工程)的税收征管统一由市地方税务局指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二、近期已动工或即将动工的工程建设项目税收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500千伏韩江输变电工程建设所形成的税收,100%归属市级收入。在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线路架设所形成的税收,40%归属市级收入、60%归属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收入。
(二)潮州港进港公路建设所形成的税收,40%归属市级收入、60%归属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收入。
(三)潮州港经济区供水工程建设所形成的税收,40%归属市级收入、60%归属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收入。
(四)大埕湾石油产品物流配送基地工程建设所形成的税收,40%归属市级收入、60%归属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收入。
(五)潮惠高速公路潮州段建设项目,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路段建设所形成的税收100%归属市级收入。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路段建设所形成的税收,40%归属市级收入、60%归属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收入。
(六)潮州市韩江东西溪大桥建设项目,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路段建设所形成的税收100%归属市级收入。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路段建设所形成的税收,40%归属市级收入、60%归属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收入。
(七)潮州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其建筑安装及销售不动产所形成的税收,100%归属市级收入。
(八)径南工业区基础建设项目所形成的税收,100%归属市级收入。
(九)潮州港公用航道疏浚及填海工程建设项目所形成的税收,40%归属市级收入,60%归属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收入。
(十)饶平县境内风电场建设项目所形成的税收, 40%归属市级收入,60%归属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收入。
(十一)对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饶平至大埔高速公路、中海油粤东LNG储罐及配套建设项目、广梅汕铁路龙湖至汕头增建二线及疏解线建设等项目均按40%归属市级收入、60%归属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收入。
三、工程在建期间所形成的税收收入,在统一征管的基础上,由市地方税务局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市政府确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入库。
四、工程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所形成的地方税收比照上述办法落实征管及按以上比例进行分配。
五、为加大对区级财政的扶持力度,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在建期间所形成的税收收入,由市财政按市级库收入的10%专项补助工程所在地的区级财政。市地税局负责提供工程项目税款入库情况,市财政局通过结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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