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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三字[88]第2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已(免)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09-29 粤税三字[88]第2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已(免)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税三字[88]第2号

全文有效

      现将车船使用税的已(免)税标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八年车船使用税已(免)税标志,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为长方形标志,摩托车为菱形标志(标志底面附使用说明)。

      二、标志的张贴位置: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标志粘贴位置,经与省公安厅商妥,省公安厅将在一九八八年的车辆年检通知中给予明确,贴在车辆驾驶室挡风玻璃内的右上方。摩托车标志,仍贴在油箱右侧。

      三、省局统一制作的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摩托车免税标志,每张收回工本费一元;已税标志不收工本费。

      四、各地税务局应按省局(87)粤税三字第030号文规定,做好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领发、使用、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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