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继续执行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10月13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
2 | 关于《废止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推行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的意见》的公告 | 2016年7月13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
3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2010年9月1日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
4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问题的公告 | 2011年11月30日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5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惠州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 | 2014年10月30日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
6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年7月7日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
7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 2016年5月31日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备注:表中税费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对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国税地税合并后新组建的税务机构承担。 |
2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关于电力企业定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4年10月28日 | 惠国税发〔1994〕11号 |
2 | 关于电力企业定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1994年10月28日 | 惠国税发〔1994〕13号 |
3 |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5年5月11日 | 惠国税发〔1995〕79号 |
4 | 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通知 | 1995年6月14日 | 惠国税发〔1995〕109号 |
5 | 印发《市国税局关于被盗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 1995年10月21日 | 惠国税发〔1995〕203号 |
6 | 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补充通知 | 1996年10月10日 | 惠国税发〔1996〕180号 |
7 | 转发《转发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标准问题的通知》 | 1999年10月7日 | 惠国税发〔1999〕256号 |
8 | 关于印发《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商品销售环节使用剪开式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 2000年9月1日 | 惠国税发〔2000〕282号 |
9 | 关于推行征管软件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通知 | 2000年10月31日 | 惠国税办发〔2000〕365号 |
10 | 关于做好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2年1月24日 | 惠国税发〔2002〕017号 |
11 | 关于加强办税窗口代开发票管理的补充意见 | 2004年5月31日 | 惠国税函〔2004〕56号 |
12 | 转发关于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紧急通知 | 2006年8月2日 | 惠国税函〔2006〕100号 |
13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行政复议操作规程(试行) | 2013年12月31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
14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网上验旧的公告 | 2014年3月4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1号 |
15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遍发票的标准的公告 | 2015年6月5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
16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 2016年3月29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17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 2016年7月18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
18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纳税身份识别管理的公告 | 2016年10月21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
19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通知 | 2016年11月18日 | 惠国税函〔2016〕291号 |
20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惠州市国家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7年3月23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21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行、纳税人四方协议的公告 | 2017年10月31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
22 | 关于明确推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3年9月16日 | 惠地税发〔2003〕192号 |
23 |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查帐征收业户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4年2月24日 | 惠地税发〔2004〕36号 |
24 | 关于调整定额发票抽奖活动奖金来源和兑奖方式的通知 | 2004年2月26日 | 惠地税办发〔2004〕5号 |
25 |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查帐征收业户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 2004年3月4日 | 惠地税发〔2004〕54号 |
26 | 关于修改和完善我市发票抽奖活动办法的通知 | 2004年5月17日 | 惠地税发〔2004〕107号 |
27 | 关于印发《惠州市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开具发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2004年6月1日 | 惠地税发〔2004〕113号 |
28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见 | 2004年6月1日 | 惠地税发〔2004〕116号 |
29 | 关于印发《惠州市地税系统发票内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2004年6月1日 | 惠地税发〔2004〕114号 |
30 | 关于调整地方税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通知 | 2005年8月8日 | 惠地税发〔2005〕168号 |
3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1月19日 | 惠地税发〔2007〕8号 |
32 | 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11月16日 | 惠地税发〔2007〕153号 |
33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惠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1年11月30日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34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2012年11月13日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
35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年2月12日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36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惠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6年2月23日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3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限的公告 | 2014年3月21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 为方便纳税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本着“便民、服务、优化”原则,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将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限从原来在惠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征收下放到已经开设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惠阳区国家税务局,并实现车辆购置税(含汽车、摩托车,下同)同城通办; | 为方便纳税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本着“便民、服务、优化”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决定将汽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限从原来在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征收下放到已经开设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惠阳区税务机关,并实现车辆购置税(含汽车、摩托车,下同)同城通办; |
本次征收管理权限下放后,具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限的单位有:惠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惠东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博罗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龙门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惠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本次征收管理权限下放后,具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限的单位有: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和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惠阳区税务机关有设置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的办税服务厅。 | ||||
2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9月1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 参照以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关文件做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在征得各地意见后,市国税局确定为:“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月使用量大于25份(含25份)的,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在发票发放后3个月内,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 参照以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关文件做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在征得各地意见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确定为:“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月使用量大于25份(含25份)的,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在发票发放后3个月内,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
3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 2015年8月3日 |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惠州市国家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1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1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 ||||
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取消上述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取消上述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