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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税三字[87]第92号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09-29 粤税三字[87]第92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税三字[87]第92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0号《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作住房的房产,暂缓征收房产税;如住房和经营用房租金划分不清的,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征照顾。

      二、对房管部门出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如出租给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出租给其他单位的非营业用房,各地可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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