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关于调整汕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3年5月17日发布;2013年6月1日实施)废止,本法中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被废止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公平税负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地税发[2009]54号
部分失效
2009年4月1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公平税负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公平税负 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一、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贯彻扶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重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积极落实广东省地税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8项税收优惠和市地税局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14项措施;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节能、安全生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等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学生自主创业、就业再就业、福利企业、文化产业等惠民利国税收政策,创造一切便利,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努力协助政府解决企业经营和群众就业等方面困难,扶持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
二、推进依法治税,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依法治税是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经济形势越严峻,越要依法治税、公正执法、创造公平税负的经济环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居委要高度重视税收工作,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建设,组织清理经济户口,掌握辖区税源变动情况,提供信息共享,形成依法治税的合力。要大力支持地税部门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加大对税源的控管力度,针对日常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落实好我市地税部门加强重点税源、重点行业和各税种征管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应收尽收。
三、切实加强各地方税种的征管,维护税收公平
(一)加强营业税管理
1、强化对新建设重点项目营业税的税源监控。加强与各地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和建设系统的联系与协调,继续实行“双向”监控和台帐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实时掌握和登记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工程进度和纳税情况,防止漏征失管。
2、进一步完善对饮食、娱乐、美容美发行业的税收管理。一是积极做好饮食、娱乐业定额调整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市局2007年饮食、娱乐业相关定额规定做好2009年定额调整工作。以业户2007、2008年实际开票额占计税营业额的平均比例确定档次,再按新档次调整2009年的定额标准,调增幅度应在原定额的基础上调增20%以上;二是进一步规范对美容美发行业的定额管理。对全市美容美发行业经营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摸查,研究分析其税负情况,并根据业户的经营规模、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分档次调增定额标准,具体的定额调整办法参照娱乐业的做法进行,切实做好税收定额的征管工作。
3、落实物业管理的营业税征管。按照属地征管原则,全面开展一次对辖区内住宅小区、商业大厦等物业管理单位的清理登记,并落实对物业管理各项收入的征管,主要包括:物业管理收费、各项代收费、车辆管理收费以及会所的游泳、健身、美容美发、洗衣、茶座餐饮等各项收入。进一步规范其使用发票,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税收反映不实的,地税征收部门可按其管理的面积、套数、停车位和收费标准核定定额,进一步强化对物业管理的税收管理。
(二)努力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贯彻落实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政策,及时跟踪了解新增企业的投资、变更登记情况,做好监控管理,完善与国税部门的定期协商机制,力争保住税源存量,争取税源增量;认真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政策辅导,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对于查账征收企业的汇缴申报,应注重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审核,若发现企业申报收入与经营实际不符,存在着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致使经营利润明显低于行业利润水平的,应通过纳税评估和质疑约谈等办法,督促并辅导企业自行纳税调整;对总体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成本费用反映不实或存在不合法凭证入账直接影响成本核算的,可对该部分成本费用通过纳税评估进行核定调整;对经批准实行查账征收但账务混乱、核算不实达不到查账征收要求的,应按照核定征收的税负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应及时改为核定征收。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汇缴申报,应强化对其收入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一是重点核实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是否包括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和视同销售等各项收入;二是采用参照同规模、同行业的税负水平进行考核;三是可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推算企业的营业收入,或按照物耗能耗倒算应纳税额等科学方法进行核定,也可以根据企业场地规模、用电量、设备台套、用工人数等纳税评估硬性指标来测算其产量和产值进行核定,汇缴面要达到100%。同时按照省局的要求,要强化对企业预缴税款申报和入库的管理,预缴税款的比例不低于70%。
(三)加大个人所得税管理力度
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要突出四个强化:一是强化全员全额扣缴,确保明细申报达到100%;二是强化对高收入行业、群体和外籍人员的日常管理力度,设立专项登记制度,实行重点管理;三是强化对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对建安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层层分转包且没有签订分转包合同,实际由承包人承包实施劳务的,参照省局粤地税发[1998]103号文规定,对承包人实行按工程总额征收4‰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并由建安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四是强化对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非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税征收部门除大力宣传和动员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外,还要积极争取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支持,掌握第一手资料,从源头控住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信息,切实加强管理;对个人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取得的股息红利,借款未还,或为本人、家庭成员或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属于企业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范围,按规定应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征收单位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逐月预缴,年终清缴的管理办法,减少全年一次性缴纳的压力。年度终了后,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个人股东取得的相关股息红利所得落实清缴。
(四)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管理
1、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对达到清算条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依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计算其土地增值率,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对达到清算条件而无法完全、准确提供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在已预征的基础上再按3%的预缴率缴交土地增值税,待扣除项目相关资料齐全后,再组织清算,多退少补;对无账可查又无法提供真实经营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由地税部门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与其开发规模确定其收入,按不低于4%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适当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管理,减轻清算工作的压力,从2009年7月起,对我市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新的预征率中心城区为2%,澄海、潮南、潮阳和南澳县为1.5%。
3、调整中心城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从2009年7月起,对单位及个人自建房转让和各类房地产购买后再次转让的,因无法提供合法有效抵扣凭证,未能按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实行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符合免税条件除外),取消原按固定税额征收的方法。具体征收率由市地税局另行制定施行,新规定出台时,原规定停止执行。
(五)加强对实行“免抵退增值税”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工作
落实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退增值税”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工作。各地税征收部门要做好企业的税法宣传,动员企业自觉依法申报;同时,定期与国税部门联系,索取相关信息并核实企业应纳税额,将应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六)继续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的规定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源清查实施方案》(汕地税发[2008]206号)。一是各地税征收部门应按《方案》要求,继续开展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确保清查不留死角;二是充分利用国土、房产部门提供的地籍资料信息,逐户组织对比分析,对发现差异的,及时变更登记及落实征管;三是对于出租土地面积或租金申报不实或偏低的,可根据《征管法》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实地测量和核定租金收入方法征税;对于房产原值或房产出租租金申报不实的,应按市局制定的房产原值和租金标准核定征收。
(七)加强印花税征管
一是严格源头控管,全面落实对金融、保险、证券、国土、房管等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征印花税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加强对其办税辅导和日常检查工作。
二是继续落实印花税“双向”征税的政策,对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薄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和市局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加强管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为营造全社会依法使用发票的良好环境,强化发票税源控管力度,进一步建立日常监管,重点打击的机制。我市国税、地税、公安等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打击制假、贩假、用假发票专项行动,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趋泛滥的势头。
一是根据我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增强打击、惩处力度。
二是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的惩治力度,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限期整改。
三是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要进一步规范各行业的发票使用和管理,强化对发票的储存、使用和缴销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通过集中整治,使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得到整治,部分单位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制止,提高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