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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地税发[2009]79号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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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9]7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13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要求,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以及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11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起,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收收入等各类收入,按照下列规定的预缴率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东区、石岐区、西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率为3%;

  (二)其他镇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率为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如实按照本季申报的各类收入和适用的预缴率,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6栏次填报本季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

  三、各税务分局要做好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申报的事前辅导和事后审核工作,加强日常跟踪管理,对未按规定预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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