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粤税三字[87]第67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2号《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对同一单位有对内和对外营业使用的房产,可按收入比例划分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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